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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引导社会组织在章程增加清廉建设内容的通知》的通知(甬民发〔2023〕88号)
2023-07-24 14:11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

现将《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引导社会组织在章程增加清廉建设内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市级各有关单位和各区(县、市)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引导、指导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清廉建设内容,切实推动清廉社会组织建设走深走实。

附件:1.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2.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引导社会组织在章程增加清廉建设内容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委办公厅(市档案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侨办)、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台办、市直机关工委、市信访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局、市口岸办、市支援合作局、市服务业局、市能源局、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宁波石化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务办、市社科联、市供销社、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科协、市侨联、市残联、市贸促会、市关工委、市工商联、宁波海关、宁波市税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农行市分行


附件2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引导社会组织在章程增加清廉建设内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党的组织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将廉政建设等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现将社会组织章程增加清廉建设内容建议下发给你们。请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引导、指导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有关内容,切实推动清廉社会组织建设走深走实。

考虑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参照《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规定,可以允许社会组织先行在章程中增加清廉建设的有关内容,待开会时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附件: 1.社会团体章程清廉建设内容增加建议

   2.社会服务机构章程清廉建设内容增加建议

   3.基金会章程清廉建设内容增加建议

附件1

社会团体章程增加清廉建设内容建议

一、建议在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增加以下内容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二、建议在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中第四十条增加一款内容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附件2

社会服务机构章程增加清廉建设内容建议

一、建议在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增加以下内容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二、建议在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中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内容

本单位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附件3

基金会章程增加清廉建设内容建议

一、建议在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二、建议在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中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内容

本基金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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